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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勇:關于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健全教育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經過30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教育事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級各類教育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同時,我國教育也積累了眾多的矛盾和問題,面臨著一系列束縛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用教育部長袁貴仁同志的話講,就是教育改革進入了“深水處”。
    同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教育改革和發展提出前所未有的迫切要求。正如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指出的“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國家強盛、民族振興的基石,也是綜合國力的核心。”“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強國必先強教。只有一流的教育,才能培養一流人才,建設一流國家。”“教育寄托著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期盼,關系著民族素質和國家未來。不普及和提高教育,國家不可能強盛。這個道理我們要永遠銘記。”
    隨著《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頒布和實施,我國將進入為期10年的新一輪教育改革和發展周期。《綱要》確定了我國未來10年教育改革的戰略目標、戰略方針、戰略重點和戰略舉措。《綱要》的編制過程充分體現了問計于民、問需于民、問智于民,是推進教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一次成功的實踐。到目前為止,可以說,《綱要》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和贊譽,問題在于要把《綱要》貫徹好、落實好,必須提高黨和國家的領導力,加強教育的執行,力、監管力和問責力。
    黨的十六大就提出了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統一的行政機制的要求。與決策、執行系統相比,我國教育監督系統尤其薄弱,與保障我國教育事業健康科學發展的要求相比,與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面臨的需求相比,極不適應。盡快建立與決策、執行系統并行的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監察系統,這對于改革我國現行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率與效益,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突破我國教育改革的體制和機制障礙,加快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在未來10年完成我國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建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教育的需要,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具有重大意義。
    現就加強我國教育督導工作,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加快教育督導立法,盡快明確教育督導機構的法律地位
    我國教育督導無論從法律定位、機構設置、隊伍建設還是監督效力等方面來看,與教育改革發展對教育督導的需求相比極不適應,而且面臨一系列法律障礙:
    教育督導機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1995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評估制度。”但是,并沒有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教育督導機構是政府機構的組成部分?政府的派出機構?還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這些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應該說,上述規定,明確了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是各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但這一法律規定并沒有得到真正落實。教育督導機構法律地位不明,使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能發揮受到極大的限制。必須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教育督導負責教育行政執法檢查的職能。
    教育督導機構的功能定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教育督導機構的功能定位涉及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教育督導的范圍不明確。二是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性質不明確。教育督導機構承擔的是法律監督,還是行政監督?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使教育督導在實際工作中面臨著有沒有法律執法權、監督權的困惑,使教育督導機構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督導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從而大大影響了教育督導工作的效能和作用的發揮。
    教育督導機構的隊伍建設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教育督導隊伍除管理人員外,幾乎沒有專職人員。一些地方雖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督學編制,但由于這些職位職務級別較高,被當作安排干部的地方,雖然占著督學位置,但并不從事督導工作。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規定,明確教育督導是專門化的工作,必須對教育督導隊伍的專業素養、地位、待遇等做出法律規定。
    教育督導的監督效力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教育督導活動結束后,一般都是針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發布督導公報,提出整改要求。但教育督導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對于被督導單位來講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為教育督導作為一種監督是法律監督,還是行政監督,并沒有明確的國家法律規定。如何發揮教育督導的監督效力,對于教育督導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督導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如何對待,達到什么要求,否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定責任,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確的規定。
    教育督導在現實工作中遇到的大量的法律問題,如果不盡快通過教育立法確定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就會影響和制約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建議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督導法》。
    二、改革教育督導體制,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
    目前,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名為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實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建設,是加強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的當務之急。改革我國教育督導體制,必須從法律上明確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相對獨立地位,加強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設。
    1、成立國務院領導下的由涉及教育職能的相關部委領導組成的國家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對教育法律法規和重大教育政策的監察、督導工作。
    2、成立國務院直屬的教育督導總局,由國務院任命總督學、副總督學。督導總局負責全國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與評估和教育質量監測工作并發布公報。
    教育督導總局可與教育部相對應,內設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督導司及綜合司等。教育督導總局可由教育部代管,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責,直接對國務院負責。
    3、加強國家教育質量監測中心的建設,對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發展情況和學生學習情況進行監測。
    4、按照國家教育督導機構建設框架,加強地方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三、設立專職督學職務,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
    1、建立國家督學公務員職務系列。督學在許多國家是作為一個職務系列確定的,同公務員一樣是通過考核確定其身份而行使其職權的,而我國目前沒有建立督學系列。這使我國教育督導機構的建設面臨許多困難:一是督學沒有明確的任職資格要求,使督導隊伍的素質難以保證;二是督學沒有相應的職權規定,不利于督學的職能發揮;三是督學的地位、待遇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不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育督導隊伍。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國家必須建立國家督學公務員職務系列,建立國家督學任職資格制度,制定并出臺教育督學任職資格、工作辦法等相關規定,保證教育督導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各級政府確保督導機構所需要的編制和經費。
    2、設立國家專職督學職務。仿照國家土地總督察模式,在國家六大行政區設置國家督學責任區,每個國家督學責任區按照各級各類教育配備專職國家督學(司局級)若干名。負責對地方教育督導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以督促省級教育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3、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化督學隊伍。各級政府要按照若干所學校設立一位專職教育督學的國際慣例,建立一支以專職督學為主,兼職督學為補充的專兼職的專業化教育督導隊伍。
    在(zai)加(jia)(jia)強督(du)(du)學(xue)(xue)隊伍建設(she)方面,可(ke)借鑒英國(guo)的(de)(de)(de)做法(fa)。1993 年,英國(guo)依(yi)據教(jiao)(jiao)育(yu)改革法(fa),成(cheng)立了(le)教(jiao)(jiao)育(yu)標準(zhun)局(ju),取(qu)消了(le)陛下督(du)(du)學(xue)(xue)處(chu),教(jiao)(jiao)育(yu)督(du)(du)導改革呈(cheng)現出(chu)三個(ge)特點(dian)。一(yi)是(shi)嘗試性(xing)地將(jiang)市場原則引進(jin)教(jiao)(jiao)育(yu)督(du)(du)導之中(zhong),即(ji)(ji)當一(yi)定(ding)(ding)的(de)(de)(de)學(xue)(xue)校(xiao)督(du)(du)導任務明確后(hou),不是(shi)從現有(you)(you)的(de)(de)(de)督(du)(du)導機構中(zhong)調兵遣將(jiang),而是(shi)將(jiang)督(du)(du)導工(gong)作向外公布(bu),公開競(jing)標于社(she)會(hui),英國(guo)政府在(zai)全國(guo)范圍內招(zhao)聘(pin)(pin)“注冊督(du)(du)學(xue)(xue)”,“注冊督(du)(du)學(xue)(xue)”與(yu)教(jiao)(jiao)育(yu)標準(zhun)局(ju)是(shi)合同關系(xi),也就是(shi)流動編制,而不是(shi)過(guo)去的(de)(de)(de)隸屬關系(xi)。二是(shi)增(zeng)加(jia)(jia)教(jiao)(jiao)育(yu)督(du)(du)學(xue)(xue)的(de)(de)(de)法(fa)定(ding)(ding)權(quan)力(li)(li)。過(guo)去的(de)(de)(de)督(du)(du)學(xue)(xue)只有(you)(you)批評、表揚和建議權(quan)。    1993 年教(jiao)(jiao)育(yu)法(fa)規定(ding)(ding),“如果某一(yi)注冊督(du)(du)學(xue)(xue)認為一(yi)所學(xue)(xue)校(xiao)辦學(xue)(xue)失敗,則需(xu)在(zai)報(bao)告中(zhong)提出(chu)整改措施(shi),經學(xue)(xue)校(xiao)總督(du)(du)學(xue)(xue)批準(zhun)即(ji)(ji)具有(you)(you)法(fa)律效力(li)(li)”。三是(shi)每次教(jiao)(jiao)育(yu)督(du)(du)導都必須有(you)(you)一(yi)位“外行督(du)(du)學(xue)(xue)”參加(jia)(jia),這樣(yang)有(you)(you)利(li)于從多個(ge)角度(du)對學(xue)(xue)校(xiao)問題進(jin)行診斷;“外行督(du)(du)學(xue)(xue)”也通過(guo)公開招(zhao)聘(pin)(pin)產(chan)生(sheng),招(zhao)聘(pin)(pin)后(hou)將(jiang)參加(jia)(jia)一(yi)定(ding)(ding)的(de)(de)(de)督(du)(du)導培訓,完(wan)成(cheng)培訓后(hou)即(ji)(ji)可(ke)具備參加(jia)(jia)教(jiao)(jiao)育(yu)督(du)(du)導的(de)(de)(de)資格。


 (責任編輯:張(zhang)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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